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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咸豐七年九月塹城張國維胎典茅尾店厝字藏品圖,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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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七年九月塹城張國維胎典茅尾店厝字藏品圖,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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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七年九月塹城張國維胎典茅尾店厝字藏品圖,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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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七年九月塹城張國維胎典茅尾店厝字

張國維

立契人:張國維, 吳井觀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1857~1857

長:40 x 寬:37 (cm)

立胎典茅尾店厝字人張國維有自己建置得茅尾店厝一座二進坐落土名塹城內南門街坐西拱東左與充公地為界右與王家壁為界前至街路為界後至石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 吳井觀出首承典當日仝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茅草店厝隨時□空交付銀主前掌管或自己居住或賃稅他人其店厝面限五年為滿自咸豐七年十月起至十二年冬月止限滿之日聽典主偹齊典價銀取贖不得刁難届期無贖照舊附管抵利其店厝恐被風雨塤壞亦係銀主先偹工料修理多寡銀項登記在賬取贖之日照數清還不得異言保此茅草店厝係維自己建置與房親房親叔

購置

登錄號:19940010009

本物件為西元1857年(咸豐7年)9月塹城張國維胎典茅尾店厝字,胎借契指的是有擔保的金錢貸借契約。此契係西元1857年(咸豐7年)9月所立,立契人張國維以位在塹城內南門街之壹座貳進茅尾店厝向吳井胎借銀80大元,典限5年。再批吳井承典張國維契面銀80元後轉典麥恭契面銀70員,再找吳井契面銀10大員湊足前契面銀80員。「胎」一般是指將不動產的證明文件交由債權人持有,以為債務的擔保,利息則由債務人另外給付,或由債權人自己從該不動產的收益中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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